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。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 必要之處分。
財團董事,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宣告 其行為為無效。